近年来,马鞍山全方位、多举措推进城市发展、加强城市治理,取得显著成效。但是,在城市治理方面,仍然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如,公共场所、网络空间等领域不文明行为依然存在,共享单车乱停放等新出现的问题需要规制。不文明行为表面上看是个体形象的“瑕疵”,但也折射出城市治理缺位、不到位和精细化程度不高的问题。
《马鞍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对不文明行为进行精准画像,以法治思维、手段加以规范,依法治理突出问题。《条例》第三章“禁止与限制”对市民普遍厌恶的顽症痼疾和陈规陋习进行精准画像,与第二章“倡导与鼓励”的基本文明行为规范进行正反对比呼应,再次突出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共享单车乱停放等九个领域三十余项不文明行为,确定治理重点。
《条例》第三章“禁止与限制”的规定有明确的上位法依据,具体来看,如:
(相关资料图)
关于公共场所禁烟,《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九条规定,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关于市容管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七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关于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第六十三条规定,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关于电动自行车存放,《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在公共场所停放,应当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内;沿街单位应当规范、有序停放电动自行车,不得随意停放。
关于出租车运营,《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八)项规定,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
关于露天烧烤,《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关于禁止高空抛物,《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关于装修噪音问题,《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总体上看,《条例》第十五条至二十五条分别对禁止吸烟场所、城市市容管理、驾驶机动车、驾驶非机动车、行人通行、出租车运营、摆摊设点经营、住宅小区管理、商娱活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以及依法饲养犬只等作出明确规定。将广场舞噪音扰民、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加装车篷、不遵守禁烟规定等社会反映强烈的不文明行为纳入规范之中,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共享交通工具等新兴事物作出规范,还对飞线充电、驾驶非机动车时拨打电话等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行为作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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