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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在西峡法院立案庭速裁团队陈浩法官的办公室,张某及某运输公司负责人将赔偿款交给原告陈某,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就此化解。陈某拉着陈浩法官的手激动地说道:“我跟对方前前后后谈了一年多都没有谈拢,到你们这里不到十天就把钱给我要来了,你们办案真高效,太谢谢你们了!”
2022年1月6日,陈某与张某分别驾车在西峡县莲花小学附近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将车修好后,要求张某进行赔偿,张某在使用车辆的强制险赔偿了陈某2000元后便不愿再赔偿。之后一年多的时间内陈某多次找到张某以及张某车辆挂靠的某运输公司要求赔偿强制险之外的损失,但张某和运输公司互相推脱,无奈之下陈某于今年7月20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和运输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3650元。
陈浩法官在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对案情进行了综合研判,找到了张某与运输公司推诿的原因,运输公司与被告张某之间是属于统筹互助服务业务,并非银保监会批准的保险业务,两者是侵权人与运输公司的合同关系,不属于保险行为,因此互助统筹不能在交通事故中一并处理。陈某想要获得赔偿的正确程序是应该先起诉张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然后张某再起诉运输公司合同纠纷,但是这样一来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也浪费了司法资源。于是法官决定将两个纠纷在一个案件中化解,他先是联系了被告张某说明案件情况,但因张某法律知识缺乏坚持认为自己车辆有保险,应该找运输公司为由拒不接受法院调解。为了缓解张某激动的情绪,法官转变思路带着干警找到运输公司负责人,向其释明其应当承担的责任,经过几次的沟通,运输公司同意配合承担赔偿责任。然后法官再次联系到张某,这次有了运输公司的参与,张某也了解到自己应该在此次事故中需要承担的责任。经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最终,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及运输公司就赔偿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张某与运输公司在8月1日前赔偿陈某车辆损失3000元,至此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长达一年的纠纷在短短十天内案结事了,获得了当事人的好评。
群众利益无小事,自开展“观念能力作风提升年”活动以来,西峡人民法院一手抓观念作风提升、一手抓审判能力提升,把“为群众办实事”作为重要载体和有效抓手,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自觉践行司法为民的办案理念,努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促进审判效果与社会效果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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