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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了金手链说“丢了”,法院为何判“担责”? | 新京报快评

2023-08-30 20:15:10

来源: 腾讯网

▲黄金首饰。图/IC photo

据南国早报报道,广西扶绥县的何女士不小心丢失了一串金手链,经调取视频确认该手链被韦某捡走。韦某承认捡到过一条手链,但到光亮处认为不值钱就随手丢弃了。近日,此案经崇左市两级法院审理后认为,韦某拾到手链后,擅自将所捡拾的手链带走并丢弃,承担80%的责任,赔偿何女士8376元。


(资料图)

在社交媒体上,这起小案引发了大舆情。不少自媒体博主在转述中,将此案描述为“广西男子捡到一条手链后以为不值钱,直接扔了,结果赔八千多!”也正因为拾得者有了“无辜路人”的人设,法院裁判成为众多网民质疑的焦点。甚至还有跟帖称,南京法院一纸判决让我们不敢扶摔倒的老人,扶绥法院的这一判决又让我们不敢捡地上的丢弃物了。

对于客观事实,居中裁判的法院其实无法一一还原。民事裁判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的“事实”,并非“客观真实”,而是双方提交并经法院依法定程序认可的证据材料所证明的事实。这在法理上被称为“法律真实”。

同一事件,不同的人,不同的视角,能讲出不同的故事。法官在审判中,常常会遇到这样的“罗生门”。

以何女士的视角来讲这个故事,是韦某捡到了她遗失的手链,应该归还给她。何女士提供的关键证据,是一段视频,拍到了韦某捡到手链的过程。当然,还有其他一些证据,比如购买足金手链的发票,以证明该手链的价值。

以韦某的自辩来讲这个故事,是事发当晚他的确捡到了一条手链,但并非是何女士的足金手链,而是带有钥匙扣的链条。捡走后,他到光亮处确认是不值钱的东西便丢弃了。

如果你是法官,对同一事件的两个叙述版本,你会怎么看?韦某是不是真的丢掉了他当晚捡到的手链,真相不得而知。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在证明标准上最大的不同,就是民事诉讼不要求“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而采取高度盖然性规则。

通俗解释就是说,如果全案证据显示某一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明显大于其不存在的可能性,使法官有理由相信它很可能存在,尽管还不能完全排除存在相反的可能性,也应当允许法官认定这一事实。

从双方提交的证据来判断,韦某捡走了何女士遗失的手链,是大概率事件,因此被法院所认定。不用去假设事发现场可能还有另一条被丢弃的手链,而韦某捡走的恰恰不是何女士丢失的那一条。这种巧合不能说没有,但在高度盖然性规则下,可以忽略。

至于韦某事后是否丢弃该拾得物,由于缺少相关证据材料,法官无从判断。最终的裁判,是基于已经证明的韦某作为拾得者,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依民法典第314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316条进而规定,拾得人在将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读读法条不难知道,并不是见到丢弃物都不能捡,而是捡到丢弃物要归还失主或送交有关部门。对于在公共场所捡到的物品,除非在联系到失主后,失主本人明确表示放弃,或根据生活常理可以认定为无主物的,否则拾得人均不能取得所有权。一旦捡到遗失物,就应妥善保管,这既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

网民也无需因一些碎片化的案件解读,而为捡到他人丢失物焦虑。如果觉得要归还失主或送交公安部门太麻烦,可以不捡。这是合法行为,且无关道德评判。

法律不强人所难。捡到他人遗失物,产生了保管责任,但同样不应超出拾得人可尽义务的范畴。如果拾得人不存在过错,就不会产生赔偿责任。但如果拾得人故意丢弃,或因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毁损、灭失,则会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风险。

撰稿 / 王顾左右(法律学者)

编辑 / 徐秋颖

校对 / 翟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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